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5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彦明与葛洪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彦明,葛洪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983号原告:高彦明,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葛洪武,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高彦明诉被告葛洪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彦明自愿撤回对被告葛洪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彦明撤回对被告葛洪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高彦明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