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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德强、绵阳市双赢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强,绵阳市双赢商贸有限公司,北川佛泉茶业有限公司,四川映杉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1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双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区。法定代表人:张兵。被申请执行人:北川佛泉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县永昌镇。法定代表人:XX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映杉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照国。案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本院受理李德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4112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双赢商贸有限公司、北川佛泉茶业有限公司、四川映杉红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双赢商贸有限公司、北川佛泉茶业有限公司、四川映杉红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