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芳与被告李东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174号原告:何某,女,汉族,住成都市。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本院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本案所涉不动产坐落于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区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应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主张本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所签订合同为《二手房定金合同》,双方所买卖的房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某某街某某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某楼某某某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秋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泽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