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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2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杨道备、谢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杨道备,谢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292号。负责人张广勤,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晓彦,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晓东,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道备,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谢晓云,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杨道备、谢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8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苏州以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除本院已经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杨道备名下的昆山市周市镇自由都市花园18号楼2801室、昆山市周市镇港龙喜临门家具广场2号楼1544、1624室因存在抵押权优先以及其他法院首封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针对案情已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由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房地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车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执行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穷尽了所有执行程序后已符合了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在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勤审判员 徐苏平审判员 邱福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