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世刚与杨官文、杨素芳借款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刚,杨官文,杨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世刚,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官文,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杨素芳,女,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志敏,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赵世刚与杨官文、杨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世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23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官文、杨素芳偿还借款150000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素芳有中江县XX的房屋一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素芳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产(面积134.24平方米,产权证号:城区XX号)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杨素芳在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对上述房屋依法予以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龚小江审判员 胥维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