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宝虹、陈连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宝虹,陈连香,马良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093号申请执行人冯宝虹,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连香,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马良洪,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6民初288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良洪、陈连香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商苑20幢3单元5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b000049**号、b000049**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7)1-36**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问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2093号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冯宝虹与被执行人陈连香、马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209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相关手续在你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马良洪、陈连香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商苑20幢3单元5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b000049**号、b000049**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7)1-36**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