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字第6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世荣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荣,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瓦房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字第6350号原告:吴世荣,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西环街二段83号。负责人刘勇军,该支公司经理。原告吴世荣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已经赔偿了原告的损失,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吴世荣负担。审判员 翟振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