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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647号原告冯某某,男,1983年8月15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杨某某,女,1985年6月17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冯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担。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