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申请执行人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薛XX,薛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83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汉族。被执行人薛XX,男,汉族。被执行人薛X,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高XX与薛XX、薛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28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薛XX、薛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XX、薛X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8000元(至2017年3月29日)、案件受理费1710元、执行费1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XX、薛X至今仍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薛XX、薛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XX、薛X银行存款18111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