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小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463号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伟,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谋,该司员工。被告:王小龙,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和平县。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恒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敏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