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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依住与李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依住,李洪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619号原告王依住,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被告李洪卫,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原告王依住与被告李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王依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依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依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依住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