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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朱坤保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坤保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80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被告人朱坤保,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7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坤保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坤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在商城县双椿铺镇石门冲水库西的山路上,被告人朱坤保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运输树木,在该车上装载了十余棵树木后,其雇佣的工人李绪明站立在已经装有树木的车厢内准备前往下一个装车点。被告人朱坤保明知车上的树木没有捆绑固定,随时有滑落的危险,仍放任李绪明站在三轮车车厢内,其驾驶的三轮车在爬坡时树木和李绪明从车上掉落,致使李绪明被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绪明的伤符合右侧腹部砸伤致脏器破裂死亡。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另查明:被告人朱坤保已按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1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坤保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朱某1、朱某2、黄某、丰某、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坤保在预见到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仍侥幸驾驶农用三轮车人货混载,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坤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坤保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