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0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李树昌、张淑英、李林、张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李树昌,张淑英,李林,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0执63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李树昌,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张淑英,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李林,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张建华,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李树昌、张淑英、李林、张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