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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0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李树昌、张淑英、李林、张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李树昌,张淑英,李林,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0执63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李树昌,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张淑英,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李林,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张建华,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李树昌、张淑英、李林、张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