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3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范瑞刚与张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瑞刚,张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3759号原告范瑞刚,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张友(又名张有全),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委托代理人全存珠,男,1945年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瑞刚与被告张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范瑞刚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瑞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瑞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瑞刚负担。审判长  高建峰审判员  李 慧审判员  德领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娜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