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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石风娟与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风娟,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侯嘉琛,侯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异33号申请执行人石风娟,女,生于1976年4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工业园区摩云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4675529。法定代表人侯嘉琛,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侯嘉琛,男,生于1988年9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第三人:侯国庆,男,生于1964年4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风娟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富源果胶工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风娟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富源果胶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侯国庆、侯嘉琛达成分期履行的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第三人侯国庆、侯嘉琛自愿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第三人侯国庆、侯嘉琛向本院书面承诺如上述和解协议逾期履行,其自愿代被执行人三门峡富源果胶工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石风娟申请追加第三人侯国庆、侯嘉琛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侯国庆、侯嘉琛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侯国庆、侯嘉琛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本案债务3981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超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旭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