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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进妹与黄善开、黄建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妹,黄善开,黄建明,黄建平,黄小兰,黄美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372号原告黄进妹,女。委托代理人曾小平,男。被告黄善开,男。被告黄建明,男。被告黄建平,男。被告黄小兰,女。被告黄美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妹诉被告黄善开、黄建明、黄建平、黄小兰、黄美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进妹于2017年4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进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原智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志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