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进妹与黄善开、黄建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妹,黄善开,黄建明,黄建平,黄小兰,黄美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372号原告黄进妹,女。委托代理人曾小平,男。被告黄善开,男。被告黄建明,男。被告黄建平,男。被告黄小兰,女。被告黄美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妹诉被告黄善开、黄建明、黄建平、黄小兰、黄美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进妹于2017年4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进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原智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志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