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思磊因董翠民故意伤害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35号李思磊:你因董翠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刑一终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请求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被告董翠民用砖将被害人李恒文左侧鼻骨砸伤,致李恒文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恒文的陈述,证人李双合、李栋如、李彦如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董翠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