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泽富与被告德阳市金阳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郭勇、王玲产品质量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富,德阳市金阳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郭勇,王玲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928号原告:黄泽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被告:德阳市金阳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解立胜。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明,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勇。被告:王玲。原告黄泽富与被告德阳市金阳农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郭勇、王玲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黄泽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泽富撤诉。案件受理费618.00元,减半收取309.00元,由原告黄泽富负担。审判员 包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