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曹俊华、王素珍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曹俊华,王素珍,曹坤,余治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3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组织机构代码58389XXXX。负责人:张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振海,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锴楠,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满族,系该行员工,住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号2-7-1。被执行人:曹俊华,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王素珍,女,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曹坤,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余治英,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曹俊华、王素珍、曹坤、余治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要求曹俊华、王素珍、曹坤、余治英偿还本金9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曹俊华、王素珍、曹坤、余治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轮候查封了曹坤、余治英名下的房产并于2016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曹俊华、王素珍、曹坤、余治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冶审判员刘皓天审判员李学佳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张继洲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辽0102执3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