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希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希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140号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8324550M。法定代表人:徐启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雅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赵希亚,男,汉族,1990年7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希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宜昌弘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希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雪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