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汪哿、陈阳与赵付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哿,陈阳,赵付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182号原告:汪哿,曾用名汪爱玲,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陈阳,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付民,男,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汪哿、陈阳与被告赵付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汪哿、陈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哿、陈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哿、陈阳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明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