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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妥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妥某某甲,马某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425号原告妥某某甲,女,生于1993年10月10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被告马某某某某某,男,生于1983年4月10日,东乡族,农民,文盲。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妥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福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30日结婚,已领结婚证,生育二女孩,长女马某某乙(现年七岁),次女马某某某某(现年四岁),现都由被告抚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多次发生矛盾,现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2017年4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协议。另查明,原告陪嫁物为一个立柜、一套“一二三”沙发、一个烤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原告妥某某甲与被告马某某某某某同意离婚;二、长女马某某乙、次女马某某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50000元(当庭已给付);三、原告陪嫁物作为经济帮助留归被告所有;四、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福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启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