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甘肃新发地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张佑仁侵权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新发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新发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高权,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建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新发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佑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328856.40元,案件受理费6233元,并承担执行费4926.33元,共计34001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根据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张佑仁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