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鲍香梅与彭永清、张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香梅,张丛胜,彭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157号原告:鲍香梅,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丛胜,住德惠市。被告:彭永清,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香梅与被告张丛胜、彭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香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鲍香梅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鲍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邮寄费168元,返还鲍香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