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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丰镇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丰镇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29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文海,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镇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内蒙古丰镇市新丰大街福泰苑北侧龙祥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丰镇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4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贵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