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民辖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范强与徐吉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强,徐吉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19号原告范强,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徐吉候,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原告范强诉被告徐吉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武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强系该院退休干警,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决定对该案实行回避,请求将该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中原告范强系武义县人民法院退休干警,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对于武义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