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范强与徐吉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强,徐吉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19号原告范强,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徐吉候,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原告范强诉被告徐吉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武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强系该院退休干警,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决定对该案实行回避,请求将该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中原告范强系武义县人民法院退休干警,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对于武义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