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宋丽敏与陈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敏,陈秀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457号原告:宋丽敏,女,现住望奎县。被告:陈秀梅,女,现住望奎县。原告宋丽敏与被告陈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宋丽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宋丽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丽敏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宋丽敏负担。审判员 刘凤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