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武俊召与被告程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俊召,程伟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410号原告武俊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宏斌。被告程伟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俊召与被告程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俊召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俊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俊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俊召承担。审判员 刘旭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筠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