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0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东可为栅栏有限公司与钟梁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可为栅栏有限公司,钟梁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0704号原告:广东可为栅栏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明珠路明珠楼E幢2号首层1201、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4522171U。法定代表人:漆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镜清,执行董事。被告:钟梁,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原告广东可为栅栏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广东可为栅栏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可为栅栏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逵审 判 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治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