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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0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东可为栅栏有限公司与钟梁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可为栅栏有限公司,钟梁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0704号原告:广东可为栅栏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明珠路明珠楼E幢2号首层1201、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4522171U。法定代表人:漆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镜清,执行董事。被告:钟梁,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原告广东可为栅栏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广东可为栅栏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可为栅栏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逵审 判 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治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