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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080号原告:张某1,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张某2,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汤巧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