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与黄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黄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90号原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人民路33号商业干校二楼东。法定代表人:韩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坡,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奎,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黄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韩秀华审 判 员 周月明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凤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