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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与黄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黄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90号原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人民路33号商业干校二楼东。法定代表人:韩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坡,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奎,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黄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韩秀华审 判 员  周月明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凤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