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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2566郝可可与汪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可可,汪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2566号原告:郝可可,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汪爱国,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郝可可与被告汪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郝可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可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可可负担。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