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2566郝可可与汪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可可,汪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2566号原告:郝可可,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汪爱国,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郝可可与被告汪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郝可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可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可可负担。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