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治立诉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治立,谢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1765号原告郭治立,男,1978年11月14日生。被告谢军,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郭治立诉被告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治立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治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治立承担。审 判 长 王爱忠审 判 员 裴淑文人民陪审员 马进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