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雷某甲、雷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891号原告: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雷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雷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雷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彩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力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