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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大江与赵国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江,赵国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746号原告:刘大江,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赵国喜,男,汉族,1926年4月14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江诉被告赵国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到四平市公安局北场派出所调查核实,被告赵国喜于1997年4月1日死亡,现被告赵国喜的法定继承人尚未确定。本院认为:由于被告赵国喜死亡,致使原告诉请的诉讼主体不存在,原告对被告赵国喜的法定继承人尚未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大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退回原告刘大江。如不服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