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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侠玲与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侠玲,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310号原告:张侠玲,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刚,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习习,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健康路。法定代表人:贾淮平,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侠玲与被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张侠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侠玲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侠玲负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