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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甘谷县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甘谷县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尹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306号原告:杨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甘谷县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被告:尹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甘谷县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尹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秀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