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怀玉、戴月华与陈禹睿工亡补偿金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9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戴某,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理人单某,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工亡补偿金纠纷一案,经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现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滨审判员 束超英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