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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俊秀、王如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秀,王如涛,德州市公路管理局武城公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67号申请人:徐俊秀,女性,1980年6月4日出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王如涛,男性,1971年6月9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德州市公路管理局武城公路局,住武城县历亭路北段。本院在执行徐俊秀与王如涛、德州市公路管理局武城公路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