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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仕健与被执行人朱现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健,朱现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刘仕健,男,194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溆浦县。被执行人:朱现元,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刘仕健与被执行人朱现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4)溆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现元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6000元,利息125663.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62.5元,执行费3525元。被执行人朱现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仕健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洁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