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定宇与彭宏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定宇,彭宏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60-1号申请执行人赵定宇,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彭宏臣,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定宇与被执行人彭宏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定宇与被执行人彭宏臣于2017年3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照该协议已给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赵定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1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宇翔审判员 胡晓明审判员 邓家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绍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