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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宋笑旭、乔军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笑旭,乔军卫,路海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50号申请人:宋笑旭,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乔军卫,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路海雁,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宋笑旭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乔军卫、路海雁的银行存款8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宋笑旭已向本院提交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乔军卫、路海雁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宋笑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亚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