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邵凤华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凤华,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邵凤华土产五金百货商店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XX,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邵凤华诉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XX爱人韩君太在牙克石农业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