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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吕建平曾元翠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平,李茂碧,胡湘渝,胡亚君,洪玲先,曾元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16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建平(绰号:六娃子),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广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被告人李茂碧,女,1951年7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湘渝,女,1972年6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亚君,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洪玲先,女,1965年7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牟定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曾元翠,女,1949年5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建平、李茂碧、胡湘渝、胡亚君、洪玲先、曾元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庆伟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建平、李茂碧、胡湘渝、胡亚君、洪玲先、曾元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吕建平伙同李茂碧、胡湘渝、胡亚君、洪玲先、曾元翠在重庆市北碚区街心花园以替被害人杨某某算命消灾的方式,诱骗杨某某把自己身上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用黑色口袋及纸包好后交给吕建平念佛消灾。后吕建平在假装作法术的过程中趁机将现金人民币60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调包后盗走。得手后,六人平均分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胡湘渝还分得黄金戒指1枚。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770元。2017年1月9日,被告人吕建平、李茂碧、胡湘渝、胡亚君、洪玲先、曾元翠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民警追回被盗财物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建平、李茂碧、胡湘渝、胡亚君、洪玲先、曾元翠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被盗的现金、黄金戒指、购买凭证、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碚发改认[2017]38号价格鉴证结论书、指认、扣押笔录、领条、吕建平的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建平伙同李茂碧、胡湘渝、胡亚君、洪玲先、曾元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念佛消灾为幌子,伺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吕建平、李茂碧、胡湘渝、胡亚君、洪玲先、曾元翠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吕建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茂碧、胡湘渝、胡亚君、洪玲先、曾元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建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建平、李茂碧、胡湘渝、胡亚君、洪玲先、曾元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二、被告人李茂碧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胡湘渝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四、被告人胡亚君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五、被告人洪玲先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六、被告人曾元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魏庆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子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