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西聚与吕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西聚,吕高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605号原告:董西聚,男,196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吕高龙,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审理原告董西聚诉被告吕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吕高龙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亦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西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