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1执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383-7号申请执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有银行账户可供执行。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邮政银行泗水支行存款账户62×××09内的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七年四��十九日书记员  丛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