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0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121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121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博爱路72号。负责人:丁义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文娟、朱盛,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市埭头工业集中区云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全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诉被告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唐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1、贷款人:中信银行。2、借款人:云龙公司。借款合同编号:2015常流贷字第00179号。3、贷款本金:15000000元,已归还3680000元,剩余11320000元。4、贷款期限: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展期至2015年12月10日。5、利率:年息6.6875%,展期利息5.29%,逾期利率为上浮50%,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6、截至2017年2月27日结欠利息为861305.13元。7、实现债权的费用为:411426元。8、保证人:无。9.1、抵押人:云龙公司。抵押合同编号:2015信常银最抵字第00015号。抵押财产:房产所有权证号:溧房权证溧阳字第××号、96××91号、96889号、109511号;溧国用(2011)第00212号、00213号、00214号、溧国用(2012)第00436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是。抵押权证号或登记号:溧房他证溧字第639**号。9.2、抵押人:云龙公司。抵押合同编号:2015信常银最抵字第00024号。抵押财产:房产。所有权证号:溧房权证溧阳字第××号、78××04号、154346号、15××60号、113957号;溧国用(2011)第07119号、07117号、溧国用(2015)第01580号、01584号、溧国用(2012)第02578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是。抵押权证号或登记号:溧房他证溧字第639**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云龙公司立即归还中信银行借款本金1132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17年2月27日的利息为861305.13元,自2017年2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935%计算,律师费411426元,暂计:12592731.13元。)2、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平陵东路18号1-8、1-16、2-6、3-6的房产及燕山新村、东升新村的房产(详见抵押物清单)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云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答辩。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信银行与云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信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云龙公司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中信银行要求云龙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1320000元及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用411426元。三、如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对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溧阳市平陵东路18号2-6、1-8、3-6、1-16、溧阳市燕山新村一区16幢501、燕山新村三区10幢4-401、燕山新村三区12幢1-402、燕山南村二区1幢1-604、东升新村23幢1-302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57元,减半收取48678.5元,由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梅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