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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9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金裕塑胶有限公司与张利棒、戴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金裕塑胶有限公司,张利棒,戴陈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9453号原告:义乌市金裕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龚大塘村3区5幢1单元一楼(靠西二间)。法定代表人:刘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力维,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康,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棒,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戴陈燕,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义乌市金裕塑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利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追加戴陈燕为共同被告。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金裕塑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力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利棒、戴陈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金裕塑胶有限公司起诉称: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张利棒多次向原告订购货物,总计货款为人民币109790.5元,经原告催讨,截止2015年6月15日被告张利棒尚欠原告货款57783.3元未付清,当日被告张利棒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款的总额及双方约定将欠款转为借款,利息1分,欠条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等。至今被告张利棒尚未支付该笔欠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现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7783.3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张利棒、戴陈燕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义乌市金裕塑胶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张利棒尚欠原告货款57783.3元,及双方对利息和还款时间的约定。证据2,送货单28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张利棒之间存在货物交易的事实。证据3,婚姻登记信息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6月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能与其庭审陈述相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利棒、戴陈燕于2005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原告与被告张利棒曾有多次买卖业务往来,2015年6月15日经结算,被告张利棒尚欠原告货款57783.3元,并由被告张利棒出具欠条一份,其中载明:“经核对尚欠金额为57783.3元整,金额大写:伍万柒仟柒佰捌拾叁元。经双方协商确定,以上欠款金额转为贷款方式,利息1分。利息每月一付,偿还本金期限自欠条生效日起半年内,还本金时利息按实欠金额计算。”同时,被告张利棒在欠条下方付款计划栏注明:“十月一日之前分期付清,每月15000元,逾期按银行利息1分结算。”嗣后,两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关于被告张利棒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被告张利棒出具的欠条中所书写的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原告系欠条持有方,应认定原告已自愿放弃货款0.3元,而愿意按大写金额即整数57783元进行处理,故本院确认被告张利棒尚欠原告货款为57783元。被告张利棒未按还款计划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从2015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理由正当。本案债务形成于被告张利棒与被告戴陈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戴陈燕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综上,原告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棒、戴陈燕支付原告义乌市金裕塑胶有限公司货款57783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义乌市金裕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利棒、戴陈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傅国民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