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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阳江市江城区昊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莫秀梅、梁盈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江城区昊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莫秀梅,梁盈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432号原告:阳江市江城区昊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东风四路十八号。法定代表人:曾燕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坚,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秀梅,女,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梁盈生,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原告阳江市江城区昊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莫秀梅、梁盈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阳江市江城区昊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江城区昊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阳江市江城区昊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万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用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