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阳江市江城区昊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莫秀梅、梁盈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江城区昊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莫秀梅,梁盈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432号原告:阳江市江城区昊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东风四路十八号。法定代表人:曾燕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坚,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秀梅,女,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梁盈生,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原告阳江市江城区昊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莫秀梅、梁盈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阳江市江城区昊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江城区昊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阳江市江城区昊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万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用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