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722吴彩申请执行张光才、张祖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彩,张光才,张祖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吴彩,男,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张光才,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所地合江县。被执行人张祖群,女,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申请执行人吴彩与被执行人张光才、张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光才、张祖群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彩人民币二十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后,被执行人张光才到本院处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吴彩与被执行人张光才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光才、张祖群差欠申请执行人吴彩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利息32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共计234150元;二、被执行人张光才自愿从2017年4月份至2017年9月份每月28日前清偿申请执行人吴彩3000元,2017年10月28日前清偿申请执行人10万元,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3月份每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余款101150元被执行人张光才自愿于2018年4月28日前清偿完毕;三、在此期间,如被执行人张光才、张祖群房子被拆迁,二被执行人自愿用房屋拆迁款一次性清偿完毕未履行部分的款项;四、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吴彩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彩与被执行人张光才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业培 关注公众号“”